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系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性要求,落实到具体制度层面即为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政府依靠公权力对其领土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的用途以及开发和利用强度进行管制,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框架,以年度建设用地标准为抓手,以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耕地保护为目标。
首先,“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其次,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该注意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等,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最重要的即为遵守规划中所确定的土地用途,严格禁止违反规划擅自在农用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后者对土地用途的要求更为严格。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本条则将该条内容纳入,而且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出让与划拨。最后,对于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中前者包括限期拆除在非法出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后者则可能涉及未经有权部门根据规划用途等审批,即出让土地后出让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