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原则的核心要求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开展相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及时受理。所谓及时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关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述规定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按时转送。所谓及时转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进行转送。申请人不服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即“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3.及时办理。所谓及时办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应的事项,如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制作相关文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4.按时处理。所谓按时处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对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事项,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5.按时决定。所谓按时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