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目前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主要有: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只有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行为才属于法律规定复议强制前置的情形。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适用复议强制前置的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确认”则又成为关键。不管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为中,使用什么名称、手段,只要行为的内容具有判断、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功能的,均应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发证行为、裁决行为以及确定行为等。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复议前置的情形,有一个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提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如果复议申请人不是依法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仍然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纳税争议是指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争议。对海关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缴纳税款,并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应当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以便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由法院送达被告。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允许以口头方式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定位是书面起诉的例外和补充,在两种方式中以书面方式为主,只有在起诉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原告无法行使起诉权,允许原告以口头方式起诉。此处所说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包括以下情形:原告因文化水平或者文字语言能力欠缺无法自行书写起诉状并且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获得其他人帮助的;原告因法律知识欠缺自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并且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获得其他人帮助的;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原告因身体原因无法书写起诉状并且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获得其他人帮助的;其他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对于允许口头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