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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和适用领域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6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515次举报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因此,有关正义、平等、正当等法价值都被统摄在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往往作广义解释。比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某种权力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三是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的因素,使行为有充分、合理的根据。可见,合理性原则,作为中国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涵非常丰富,容纳了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合乎目的原则、必要性原则、效率(益)原则、比例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等。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与扩大,诚然,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行政裁量权必须存在;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常常处于被滥用的危险境地。故此,既应当承认行政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合理性原则从实质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合理。


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我国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日益完善,行政合理性原则越来越被狭义地理解,狭义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类似于德国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制约行政裁量的基本原则,作为公法原则被广泛应用并有丰富含义,而作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其主要含义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二者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体现为过罚相当原则,即如果相对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而应当被处罚时,行政主体所决定的处罚应当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相当。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设定需要遵守的法定原则,这是由行政处罚的性质和行政处罚权的设置共同决定的。


一方面,行政处罚兼具处罚和教育的功能,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方能同时起到处罚和教育的功能,在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就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权的设置是分散多层次的,只有设定统一的实体标准,方能保证行政处罚设定权合法有效一致地行使。这就要求凡是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机关,在最初设定时就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规定行政处罚。


对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也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该法中的体现,鼓励违法人主动投案,减轻处罚程度,达到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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