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行为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法占地的主体是违法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即实施具体违法占地行为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需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同情况,对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罚,即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拆除或没收。按照“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原则,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宜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此类情形进行了细分明确,即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其中,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未利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一并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