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强制执行过程当中,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陈述、申辩是行政强制的程序性权利,与提起法律救济的司法程序是不一样的,因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政强制而受到的损害,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
2.实践当中最多的状况是,涉嫌违章的建筑未经催告和法定程序就被拆除,造成室内机器设备、附属物等被破坏,带来很大经济损失,虽然违章建筑涉嫌违法,但室内物品和其他附属物是不涉嫌违法的,由于行政强制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违章建筑之外都是合法所有物,导致的损害就需要赔偿,行政相对人有要求相关部门行政赔偿的权利。如果在强制拆除中把合法性房屋一并拆除了,就变相扩大了行政部门的执法范围,企业也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赔偿。
面对违建强拆时被征收人的应对措施
这是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虽然为合法建筑,因无证被定为违章建筑,被征收人由于比较忌惮,加上主体地位本身的不平等性,往往在面对公权力时都会显得茫然无措。针对限拆决定的法律救济方式,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如何推翻“限拆决定”?一看实体层面,比如,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城乡规划法》的适用是否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涉案房屋所在地是否已列入了当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就是说对于无证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要综合考虑历史原因等当时的客观情况,不能拿现在的法律去规范过去的行为。二看程序层面,比如,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对被认定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实地调查,客观综合考量、是否告知或者剥夺当事人应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相关文书是否依法送达;三要最大限度地行使“围魏救赵”法,不要只盯着拆迁方的一个违法点,而要通过对征收项目的整体审查精准打击其违法点,务求最大力度、最强覆盖,进而实现曲线救国、釜底抽薪式的法律维权效果。
2.如何应对?诉讼。虽然也可以选择复议的方式,但是复议的“力度”相较于诉讼而言明显不足,且无法阻止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进而对房屋实施强拆的步伐。诉讼能够给行政机关施加更大的法律压力,通过举证、质证等庭审程序的设计全面揭露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漏洞、问题,从而实现搭建协商沟通平台,提升补偿数额的目的。当被征收人收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果断提起诉讼程序,切勿再等待、拖延。否则,行政强拆的“大棒”很快就会打下来,被征收人将会难以避免的丧失房屋、建筑的客观存在这一征收维权的重要谈判筹码。
事实上对于拆违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比较混乱的。譬如这个关键性的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都尚存争议。但无论如何,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的是,当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强拆房屋”的想法就应当坚决予以打消,而必须冷静、客观地面对更为严酷的行政强拆的现实。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拆,没有该权利的还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行政强制法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问题,如果没有是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只有这样多管齐下、群策并举,才有望阻止行政强拆的步伐,为自己的协商谈判创造条件,从而为进一步争取合理补偿提供先决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