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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分割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4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177次举报


  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银行有权将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按揭实质就是抵押贷款。按揭房产分割争议主要集中在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归属问题。


  首付一般只是房产价值的20%~30%,绝大部分按揭款可能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如果机械地按照公示原则,房产证办在哪方名下就认定房屋属于哪方的婚前财产,显然不利于保护配偶方的利益,将置配偶方(一般是女方)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比如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一方婚前首付了10万元,并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完剩下的40万元贷款。


    现在该房屋已经升值到100万元,如果离婚时将该房屋认定为一方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上述情况下,一方取得的产权是不完全的产权,对方也应拥有部分产权。应综合考虑首付的比例,婚后已共同还款所占比例,仅方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来考虑房产的归属,如果双方共同还贷的比例远远大于首付比例,应该可以将房产判给另一方。


  其实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房产的增值进行分配。不论是否办理按揭和房产证,婚前支付的购房款都应属于个人财产,其相应比例的增值也属于个人。结婚以后的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其相应比例的增值也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


    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的实际分割    

    1.婚前交纳首付款及部分贷款和利息,婚后交纳全部剩余贷款。假设甲婚前交纳首付款30万元,后又交纳贷款及利息30万元。甲与乙结婚后双方共同交纳剩余全部贷款及利息共40万元。离婚时该房产的市场价为200万元。


    (1)假设房产证于婚后取得,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按份共有的原则,甲占有房产份额的80%,乙占有房产份额的20%。离婚时,法官应将房屋判归甲所有,由甲支付给乙房屋补偿款200万元×20%=40万元。

    (2)假设房产证于婚前取得,该房产视为甲的个人财产。乙婚后投资20万元,占房产总投资的20%。离婚时,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但甲应支付给乙房屋补偿款200万元×20%=40万元。

    可见,此种情况下,房屋权属的归属并不影响婚姻相对人应得的财产利益。


    2.婚前交纳首付款及部分贷款和利息,婚后交纳部分剩余贷款,尚有部分贷款没有偿还。假设甲婚前交纳首付款30万元,后又交纳贷款及利息30万元。甲与乙结婚后双方共同交纳剩余部分贷款及利息共20万元,尚有20万元贷款及利息没有偿还。离婚时该房产的市场价为200万元。


    (1)假设房产证于婚后取得,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20万元应由取得房屋产权的甲方负责偿还。因此甲方占有的房产份额为90%,乙占有的房产份额为10%。离婚时,法官应将房屋判归甲所有,由甲支付给乙房屋补偿款200万元×10%=20万元。


    (2)假设房产证于婚前取得,该房产视为甲的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20万元为甲的个人债务,应由甲负责偿还。乙婚后投资10万元,占全部房产投资的10%。离婚时,房屋归甲所有,甲应支付给乙房屋补偿款200万元×10%=20万元。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权属的归属也不影响婚姻相对人应得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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