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权益范围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浏览:197次举报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诸多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灭失或者损害,原先的生活状态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作为填补这种损失的补偿行为,其实质就是使得被拆迁人基于拆迁所损失的相关权利或权益得到合理而充分的填平,因此,被拆迁人所应当获得的补偿范围应当以其在拆迁前或者拆迁中的权利与权益为标准,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与权益实现恢复与弥补,从法律意义上讲,被拆迁入所获得权益补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体民事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损失。


  (一)实体民事权利的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被拆迁人所拥有的两大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公民仅享有土地使用权。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实行国家所有的原则,个人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国家毕竟是一个虚拟的实体,其无法如同公民一般直接的行使所有权的权能,更何况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控,更多的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需要,并非是国家需要对于土地进行真实的占有、收益等。因而不能因为民众对于土地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就认为其对于土地的权利是低一等的,从而忽视对于其的保护力度。其次,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来看,公民最初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是由于国家的给予和历史上的事实占有,但须注意,当公民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它便不再附属土地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国家之所以应当对于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权重点保护,是因为我国宪法与民事法律都承认公民私房所有权的存在,而公民获得私房所有权就必然要获得法律对于公民土地使用权的承认。因此国家承认与保护民众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是法理上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的客观需要。因此,在拆迁补偿的范围内,对于土地使用权剥夺之补偿是尤为重要的,可谓重中之重。


    2.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被拆迁方所拥有的另一基本权利。所有权是最为完整的物权,因而也备受法学家们的推崇,因为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其作用并不只是财产权利,而且是具有重大人文价值的基本权利。在拆迁活动中,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公民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灭失处理,由于公共利益的存在,使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得以合法地灭失。本来合法的私人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随着福利国家学说的兴起,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在社会共同福利的一致目标下产生竞合,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合法地对民众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进行征收。但必须要注意,承认了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绝对不意味着民众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不受保护,只是因为在两种权利价值难以并存的时候,政府与法律所做出的一种不得已的决定。从更彻底的角度上来讲,正是因为国家对于民众权利的重视,才会有政府征收行为的存在,正是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的实现,政府才有正当性对少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收回。但无论何时,政府征收行为的正当性也不能也没有理由成为否认公民房屋财产权的依据,而使得征收正当性得以实现的必备要件就是合理补偿。公民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就理所应当的纳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之中。


    3.停产停业损失的财产权
  房屋除了存在居住的功用之外,还会存在生产经营的功用,在拆迁乃至搬迁的过程中,由于房屋无法使用,房屋的生产经营功用自然也无法发挥,经营者的经济收入也会因此受损,这一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应当归入到拆迁补偿的范围之中。因为这也是民众基于拆迁行为所受相关损失,理应获得填补,当然,补偿额度与范围应当以拆迁原因相关为限。而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存在一些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补偿损失归属的问题。生产经营的一方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在面临拆迁时,对于这份生产经营的补偿自然会产生争议。对于停产停业的相关补偿的具体规定,法律则授权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争议双方对于该房屋都有一定的投入,应当获得补偿,但补偿是为了填平损失,所以单从补偿与损失的对应性上来看,应当是由实际经营者获得补偿,因为拆迁行为直接影响了其生产经营行为,而房东的投入可以从房屋所有权和附属物的补偿中得到,若是存在所有权人针对出租行为而专门进行的投入且无法获得补偿的,可以从停产停业的补偿款中,按比例予以补偿。


    4.征收及搬迁活动支出的财产权
  法律难以将当事人所有的应当加以补偿的权利加以列举。即使立法者承认未来能将权利一一列举,也难以维护民众所有法益的周全,因为在征收以及搬迁过程中,民众所要支付的费用实在是难以列举详尽,也难以预先周知,但此类损失又是当事人实实在在因为拆迁而遭受的,对于民众从拆迁到新入住过程中给予拆迁行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都应当给予补偿。一般来讲搬迁过程中的费用包括:搬迁相关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等,其中具体条目难以悉数,但可以把握的原则是与拆迁相关的搬迁费用都应当予以补偿。


  (二)合法权益的补偿范围
  有关被征收人强制征收请求权
  被征地者强制征收请求权指在被征收土地或其附着物的残余部分丧失全部或大部分经济价值时,被征地者享有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征地机关一并予以征收的权利。民众对于政府的公益征收行为,有时确是无能为力,但公益不是一切行为的通行证,公益应当是谦卑而谨慎的,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不利益风险应当由政府来承担。当政府对一块土地进行不完全征收时,剩余的经济利益大减的土地就成了经济上的包袱,这个不利益的后果若是由所有人承担,就明显违反了保障人权的规则,甚至违反了公益本身的目的,会使政府成为与民夺利的投机者。赋予被征收人强制征收请求权实属必要。但这种强制征收请求权是否属于一种补偿,这种请求权不是拆迁补偿范围的一种,而是对于拆迁补偿目的达成的一种有效补充。认为其不是一种补偿的原因是,补偿是针对损失的一种填补,此填补有其所针对的损失,而强制征收请求权并没有所对应的损失,其本身要求便是一种由损失到填补的过程;而认为其是补偿目的的一种补充,是因为补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民众的权利权益在公益征收下不致受损,这一“不受损”的状态不仅存在于拆迁过程中,也存在于拆迁后民众的基本生活中,而强制征收请求权就是保障民众在征收补偿后的生活与生产水平质量的一种方式,因此与征收补偿的目的相同。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72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7%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82542 昨日访问量:26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