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涵义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及文物保护、整顿市容、环境保护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城市房屋拆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两个概念,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定义为拆迁人在拆迁的过程中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房屋及其所有的房屋附属物,依法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形式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
理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性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城市房屋拆迁是以房屋和土地为对象,对房屋和土地实行重置和再利用的集约化表现。房屋拆迁实际上就是对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城市房屋的拆迁涉及城市经济发展、被拆迁人权利及利益、土地开发商商业利益等多方面权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核心;第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
城市房屋拆迁既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有关,又与国家的建设、城市的规划相关联,因而需要政府对房屋拆迁进行宏观调控并适当参与其中,以保证其顺利进行。一方面,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对拆迁期限、补偿安置等问题所形成的协议需要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调整,另一方面,政府和拆迁当事人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
第三,房屋拆迁补偿分为行政性拆迁补偿和商业性拆迁的补偿,这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商业性拆迁补偿主要是开发商为满足营利目的对被拆迁人进行的拆迁补偿,而行政性拆迁补偿则是一种政府行为,包括为了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水平进行的基础性拆迁补偿和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而进行的公益性拆迁补偿,在这其中,商业性拆迁补偿不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前提,因而由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行政性拆迁补偿则属于国家行为的范畴。
第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需要保证其合法性,作为城市房屋拆迁主体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过程中依法进行拆迁,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商铺拆迁补偿的原则
对于商业经营所使用的商铺的补偿安置方式,在目前所颁发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由于商铺特殊的用途,使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残值给予补偿显然不能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对于商铺的拆迁补偿应该单独进行测算和估价。对被拆除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可以采用产权调换,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法。
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的补偿主要有:一是为被拆迁人提供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相等或相近的适宜于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二是要为被拆迁人提供搬迁所需要的费用,三是对被拆除的房屋的残值给予补偿,四是对于搬离较繁华地区而迁往区位较差地区进行经营活动的产权人给予经营损失方面的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时,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格的计算,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多种方法,对于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从理论上讲,采用收益现值法比较适合,也就是说,将该房屋未来使用年限中可能条件。获得的盈利(收益),按照社会平均折现率折成现值,就是应该给付的拆迁补偿款。
但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准确估计经济补偿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因为对未来经营收益的估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肯定会存在巨大的认同差异,在商铺的拆迁补偿中,总有一方属于不满意的,但出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往往形成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局面,我国在相关的法律和规范中,也是这样来平衡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