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即遗赠制度。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为了避免农村宅基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政府出租人调整租赁房产法定用途的决策不属于可抗力
在我国目前的房屋租赁活动中,政府作为出租人的现象十分常见。在政府作为房屋出租人时,因政府具有商事主体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性质,且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哪些社会事件可纳入一般商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政府就租赁房产法定用途作出的调整决策究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乏争议。无论调整租赁房产法定用途的决策行为是商业行为还是社会管理行为,都不属于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必须是当事人自身原因之外的事件且具有外在于人的客观性。而政府的上述决策行为,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益性决策,也与构成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存在根本的区别,不具有不可抗力所要求的客观性,不属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
2.与不可抗力事件相比较,政府决策行为出现的次数太过频繁,如果把这类行为列为不可抗力,很容易导致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滥用,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秩序,不利于契约精神以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3.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履行合同无须承担责任;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把政府的上述决策行为划入情势变更的范围更为适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