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即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的方式补偿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货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货币补偿所采取的方法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结合。实物是其中具体的部分,如建筑物的结构、装修、外观、质量、功能和土地的形状等。权益是其中无形的部分,如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地役权、相邻关系等。对房地产而言,其实物和权益在价值决定中都很重要。如一幢房屋,其价值既受建筑结构、装修的影响,又受产权状况的影响。该房屋的产权是完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价值有很大差异。所以两宗实物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权益不同,其价值可能有所不同;反之,两宗实物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实物状况不同,其价值也可能有所不同。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开展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中所说的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房屋征收补偿中所说的用途,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的用途和实际用途。房屋征收补偿中所说的其他因素,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
在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南方和北方、沿海和内地在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征收规模、房地产市场情况存在较大差别等因素,《征收条例》同样对货币补偿的金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提出了补偿的原则,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