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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浏览:194次举报


房屋共有人是指对于该征收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人,不包括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法律上的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于被征收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且这种所有权由所有权人平等的不分分额的享有。按份共有是指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对该房共同享有权利。


  对于共有房屋征收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对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享有和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如属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由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共有的份额进行分割,然后根据共有人各自的要求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对于不在共有房屋内居住的共有人,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涉及夫妻没有约定的共有房屋的,由于夫和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此,房屋征收部门首先应当立足于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署名的所有人签定补偿协议,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与该所有权人签定补偿协议,在与另一方签定补偿协议时,应当询问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与另一方签定补偿协议。所有权人事后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当然,实践中对于“特殊原因”应当从严掌握。


签订防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与合法、适格主体签订书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对被拆迁人搬迁时间、提供何种材料及手续、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确保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必须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具体门牌号)、过渡期、差额面积单价、房屋用途、房屋性质、交付条件、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确保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拆迁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认为对己方不利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签订补充协议;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署后,被拆迁人未按约定搬离的,拆迁人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但先予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六、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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