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主要表现为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以及合同无效等情形。关于合同履行不能的认定与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合同标的履行不能的认定。上述合同标的丧失属于合同履行不能,此处的合同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以签订合同而预期达到的目标或期望通过合同建立、履行得到的标的物。故在一方当事人期待通过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得到建成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而实际该房屋已不具备经营的条件,故认定该合同实际上已不能履行。
(2)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免除给付的义务,并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已经给付的内容。(3)违约责任的形式。在合同履行不能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其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
拆迁安置协议中非格式条款的理解原则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之外插入的条款,如手写条款、附加的印刷条款等。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非格式条款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合同适用解释原则。鉴于合同条款包含非格式条款,故对于非格式条款的争议解释应适用合同条款争议的一般解释原则。(2)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于非格式条款是为了排除一般条款制定的,故其效力应优于一般条款,且非格式条款是补充条款,经当事人之间协商订立,故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格式条款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3)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对于拆迁协议条款的理解不统一时,应结合合同全文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合同订立目的、交易习惯、制定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若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