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虽然属于合同纠纷,但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故该类案件由不动产即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需要不断扩建、改造和改建,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城市私有住房和城市郊区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争议也就越来越多。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案由。另,涉及军队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不应受理也就自然不涉及本案由的适用问题。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任何一方不得强加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且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但因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中涉及多方利益,不免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出现不公行为,由此产生纠纷。在被拆迁人通过诉讼进行维权时,需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反悔。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若无法定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反悔。(2)拆迁人的房屋处于拆迁范围之外。此种情形下,被拆迁人不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的,被拆迁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拆迁人承担。(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一方面,需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考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时,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如针对同一事项订立双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此种情形下,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条款,被加重责任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