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1)符合设计规范;(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变更
鉴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民事协议的性质,“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依法进行变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般均可即时履行完毕,实践中少见有变更的案例。而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特别是新建安置房的,则由于建设项目建造周期长的特点,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客观存在。根据实践,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期间内若发生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原协议履行不能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原则,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处理。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对于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约定的,也能够作为纠纷发生时处理适用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