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是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载体,对广大农民群众而言至关重要。法律对于承包地的征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土地征收的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即除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之外,其他的情形均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在此条件下,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公共利益的界定。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应坚持基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情形加以理解,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土地征收的补偿
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对存在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被征收时,在土地性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相关权益也必然受到影响,也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了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以恢复因土地被征收而受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而对具体的补偿问题,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对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问题,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范围,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之外,突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问题的补偿。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对补偿项目未有明确依据的情况,有的地方对征地补偿的范围把握并不一致,存在将土地征收时村民主张的补偿笼统纳入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中去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毕竟住宅房屋的价值是其他地上附着物所不能比拟的。通过将地上附着物进一步区分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有力地保护了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