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任何一方不得强加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且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但因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中涉及多方利益,不免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出现不公行为,由此产生纠纷。
在被拆迁人通过诉讼进行维权时,需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反悔。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若无法定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反悔。(2)拆迁人的房屋处于拆迁范围之外。此种情形下,被拆迁人不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的,被拆迁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拆迁人承担。
(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一方面,需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考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时,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如针对同一事项订立双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此种情形下,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条款,被加重责任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必须与合法、适格主体签订书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对被拆迁人搬迁时间、提供何种材料及手续、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确保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必须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具体门牌号)、过渡期、差额面积单价、房屋用途、房屋性质、交付条件、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确保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拆迁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认为对己方不利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签订补充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署后,被拆迁人未按约定搬离的,拆迁人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但先予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