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公证制度对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正确履行,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以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的发生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形式,记录和调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公证,可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确定,对预防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把矛盾解决在房屋拆迁之前,无疑有重要的作用。
2.可以促进房屋拆迁部门依法行政,拆迁人依法拆迁,被拆迁人安心搬迁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以后,许多被拆迁人在拆迁时心中仍感不安,害怕发生变化。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公证机关通过事前参与,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对协议中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可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也能促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使被拆迁人乐于支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3.可以加强法律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通过确认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把维护国家法制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办理公证业务时,公证人员既要倾听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理由和目的,又要调查核实情况,弄清事实真相,依法出证。因而,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国家房屋拆迁法规的正确实施。
4.可以减少诉累
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是公证的两个基本职能。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后,虽然仍有可能发生房屋拆迁诉讼,但发生的比例较小。而且在处理这些诉讼时,仍可以公证书为依据,免去许多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减少诉累。并非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必须经过公证,根据本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办理拆迁协议公证,主要是对协议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和认定。其中主要是被拆迁房屋地点、范围、搬迁时间,对被拆迁户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安置房屋质量、安置时间、回迁安置证号码等进行公证。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文等文件。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以便进一步协商并记录在案。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的,公证员应到现场察看,深入了解,并要求产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公证机关应摄影、建档,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对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应由当事人按有关决定协商解决;对超面积安置户,应明确优惠价和商品房价结定的法定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