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程序
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一项既严肃又权威的司法证明过程,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1.申请
申请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与申请该项公证的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居住在港、澳、台以及外国的当事人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代理中国境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应提交我国司法部认可的中国驻外机构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认证的委托书。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2.审查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3.出证
公证机关对公证承办人员送批的文件应及时打印,校对和签发。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