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证据效力
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需核查。因此,推定经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适用。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后,其强制执行力随之发生。
3.法律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不办理公证,该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法律法规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当事人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才能使法律实施和法律行为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公证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定要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公证成为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办理的法定手续之一,这是考虑到公证的作用以及优势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