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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有效要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浏览:213次举报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不免引发征地拆迁矛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认定:第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均需具有主体资格、权限;第二,该协议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结果;第三,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协议的形式合法,须书面形式,且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此外,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特殊的合同,具有其固有的特征,即订立的原则和目的要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要求和有关政府文件精神。


城市郊区农村棚户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类型

城市周边农村棚户改造项目拆迁主要有三类房屋,一是宅基地拆迁,二是成套住宅房屋搬迁,三是非住宅搬迁。法务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拆迁对象,分别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涉及宅基地拆迁的,应与被搬迁人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住房困难补助协议》,以及其他各类补充协议。


  (2)涉及成套住宅房屋搬迁,应与被搬迁人签署《集体土地上成套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房屋置换与安置协议》。被搬迁人有两套及以上成套住宅房屋的,应以每套成套住宅房屋为单位,分别签署上述协议。


  (3)对于非住宅搬迁,应与被搬迁人签署《非住宅房屋、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搬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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