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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浏览:345次举报


征收拆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还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时,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


第一,搬迁补偿协议仅有一方签字,对方并未签字盖章,签字一方当事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对方达成了搬迁补偿协议的,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搬迁补偿事项已达成了一致。第二,因案涉土地被国土部门征收而导致案涉征地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对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或折价补偿。


第三,拆迁房屋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行为不会导致拆迁合同无效。第四,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其他共有人均出具证明表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在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的,足以产生法律效力。第五,一方当事人将案涉房屋另行处置导致对方未能实现取得安置房屋的合同目的的,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能够使对方在当前市场上取得与约定交付的安置房屋相类似的房屋价格为依据。第六,一方当事人与变更后的拆迁主体达成补偿协议且收取了部分拆迁补偿款的,应视为对拆迁主体变更的默许,拆迁主体变更后,此前已经确定的补偿范围以及达成的补偿协议应认定继续有效。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之后,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


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很大部分涉及的问题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但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之后,当事双方就合同履行等争议就成了民事争议。


拆迁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原告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的补偿。


针对原告的支付请求权被告可以做出以下抗辩:(1)已经进行了补偿(合同已经履行);(2)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3)己方享有不安抗辩权;(4)补偿款支付日期尚未届至;(5)对方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6)对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7)己方并非缔结合同的当事人等事实进行抗辩。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辩双方对于己有利的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具体而言,原告对其提出的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复活”事实承担主张责任。而被告则对请求权的消灭事实、障碍事实及于己有利的事实承担主张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有当事人因于己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法院认可所承受的不利益。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就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而言,各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效果的逻辑组合,针对有利于己的法律效果发生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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