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这一点,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均有明确规定。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由于宅基地是有限和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农村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宅基地主要用来满足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随意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也不得出卖、出租或抵押宅基地,否则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会获得批准。第四,宅基地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权利。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福利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则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用益物权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特色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物权制度。
同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多人的处理
基于种种原因存在同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多人的情况。在受让人均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时,如何处理,存在争议。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如果一方受让人已经就受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则该当事人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另一受让当事人再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能获得支持。
2.如果受让人均未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则合同生效的受让人优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根据前述情形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法占有宅基地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宅基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
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其与宅基地使用权出让人签订的合同,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