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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428次举报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这一点,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均有明确规定。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由于宅基地是有限和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农村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宅基地主要用来满足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随意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也不得出卖、出租或者抵押宅基地,否则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会获得批准。第四,宅基地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权利。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福利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则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用益物权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特色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物权制度。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农户一旦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适当处分的权利,即拥有了用益物权的排他性。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将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农户迁出、死亡或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的,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使用权人还存在,就永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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