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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65次举报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途径大概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比如通过土地改革分配房屋、通过申请宅基地建造住宅等;二是继受取得,从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中通过受让取得,如购买房屋、接受房屋赠与以及继承房屋等。宅基地的取得涉及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必要限制进行了明确,从目前法律规定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主体为农村的户
  与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类似,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亦要求以户为单位,而非以农村村民个人的名义申请。且从限制条件看,如农村村民的户已获取了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2.建设住宅应符合要求
  宅基地的面积除了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外,农村村民建设的住宅也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建设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了保护耕地红线,要求建设住宅应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申请审批程序上,建设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形,则需要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不得存在禁止性情形
  为规制农村村民以建设住宅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存在前述禁止性情形的,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但村(村民组)内因两户的宅基地均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时,其中一户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则不符合前述禁止性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村居民占有、使用(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即享有的权利为用益物权。但宅基地所有权并未因此而发生变化,仍为农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使用权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现行法律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司法实践中城镇居民下乡买卖宅基地的行为依法是无效的。(3)权能的特定性。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的生存权,且从法律规定看,宅基地仅能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利用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建造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及商业用房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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