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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40次举报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考虑到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来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仍应按《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上有三种情形:


一是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问题。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农民住房或者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亦应当确认为无效。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住宅或者宅基地的,原则上也缺失法律依据。依照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政策和管理体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主要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具有特定的福利性质,且宅基地的取得是无偿的,从《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来看,其本意也在于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人出卖、出售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将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农村居民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也应当确认为无效。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的,应当允许。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现状看,真正用作宅基地的土地已经很少,尽管法律要求每一户农村村民取得一处宅基地,但客观上很多农户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况且我国现行法律也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相互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取得,自然也可能灭失。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实践中关于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从用途上讲,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如由于河流改道造成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被淹没;山体滑坡造成原来的住宅无法居住等。在出现上述自然灾害的情况时应当给失地农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二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用而使农户丧失宅基地的情况下,应当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重新分配宅基地,但不符合分配条件的农户不得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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