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对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当发生国家征收时,被征收的对象有两个: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既要对土地进行补偿,还要对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与同样反映利用他人土地建造并保有建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特定制度功能,法律政策上对其内容及其行使多有限制,体现着较为明显的“人役权”属性。审判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流转后发生征收或征用、因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何妥善处理,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属性和公法管理之间取得平衡,有效调整社会生活,反映实践需求,颇值重视。
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2年未使用建设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从制度设计目的而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主要目在于满足农村村民的居住需要。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得违背居住需要之目的而行使相关权利。不得利用宅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农户可以依法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种植花草竹木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行使还表现在土地被征收时,享有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还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建造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等规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