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1.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
我国的现行宅基地,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专指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
2.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
我国的农村宅基地是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从而使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体现为农民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以获取最基本的生活条件,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则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方式,其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1)使用权申请;(2)土地所有人同意;(3)行政审批。自然人经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用益物权的效力。
4.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决定的。农村居民只能以户的形式申请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实现抵押权而使宅基地发生转移时,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5.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存在一些区别,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方式,而地上权的取得则由当事人采取合同的方式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大多无偿或仅支付较少费用,而地上权人使用他人的土地通常应依市价支付地租;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不能投资入股;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不同。尽管如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性质仍属于地上权,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建筑物的用益物权,其基本规则应当接受地上权规则的指导。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承担
关于涉及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实践中,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涉及大量农村地区的拆迁,并由此带来巨大的拆迁利益。由此引发涉及宅基地的房屋买卖纠纷较为多见,而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亦较为棘手,特别是合同无效后的相关问题处理问题。对违法进行涉及宅基地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后,应依法处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的问题。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应根据诚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