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
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由于河流改道,原来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被淹没;由于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类自然灾害,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的情况下,就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的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计。
二、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
宅基地的集体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作为基本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分配给仍然属于本集体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不应当把失去多占的宅基地的村民也纳入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村民中。
三、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利用和保护耕地
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珍惜每一寸土地,特别是要严格限制对耕地的占用。在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况下,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尽可能保证将适宜耕作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更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表彰物权的状态,从而减少争端。有的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登记。这一现状尽管还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有可能带来风险。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本条规定既切合了我国物权制度发展的大方向,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与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性规定,已经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留下了空间。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随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发挥其应有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