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用益物权的一种。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属性以及他人限制权利人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效用的责任等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至少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失去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基于该身份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失去了基础,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原因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能够使农村居民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生活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也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是无偿的,或者只需缴纳很少的费用即可。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会使宅基地失去保障功能,不利于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拥有充分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权利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何时建造住宅、如何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受到严格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农村成员可支配的土地面积也受限制,但为保障农村居民权利最大化,村民对宅基地应拥有充分的使用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宅基地的使用应不受限制,村民可以充分利用宅基地,发挥其最大价值。
(3)非法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村民有权在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种权利是不应受到限制的。他人非法限制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导致宅基地的利用价值降低的,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村民的相应损失。其中,若因非法限制行为导致了村民无法正常使用现有宅基地的,村民可申请新的宅基地以满足其居住需求,对另行选择新的宅基地所支出的费用,侵权人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