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的规定,对于农房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造的实践中,因为农村没有登记习惯和意识、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不健全、管理不严等原因,大量的宅基地上房屋建造之时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或“少批多建”,如果一律认定将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建筑认定为违建住宅而不予登记,就会使农村大量宅基地上房屋成为“违法建筑”,既影响农村管理也不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农房登记过程中还应综合审查各项材料,并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的实际情况,在确保“一户一宅”原则基础上,保证宅基地面积符合规定,审慎履行登记职责,客观进行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