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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一体登记原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205次举报


不动产一体登记是指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要求一体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与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应当一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针对实践中存在土地或者海域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一并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这是一体登记原则的具体实践要求。


二是权利主体要求一致。保持权利主体的一致性,是贯彻一体登记原则的根本要求。如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则根本无从实现统一登记;一旦登记也势必造成权利冲突,形成权属纠纷。


  一体登记原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在实质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一体登记原则,是我国各类不动产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统一登记的客观保障和根本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一体登记原则,真正走上实质意义而非形式上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机关已通过不动产单元设计、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簿证设计等配套制度和技术环节予以充分体现,这为实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提供了技术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则    

对于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负有审查职责。就不动产登记所负有的审查职位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问题,法律并未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但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看,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还要进行查验、实质查看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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