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有两个条件:一是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二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这样规定的特点在于严格控制了异议登记的提出时间,规定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才可申请异议登记,即申请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
仅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的人应证明为利害关系人。目前的登记实践中,登记机构一般是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交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来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2)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3)其他必要材料。
尽管在异议登记中申请人需要通过提交证明登记簿存在错误的证明材料来表明自己是利害关系人,但是这种证明材料不同于更正登记中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因为如果二者完全相同的话,那么申请人只需要直接申请更正登记即可,无须再申请异议登记。毕竟异议登记只是由于更正程序漫长而由法律设立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能够更正登记,这种临时性的保护就没有必要了。异议登记申请人只需要提交初步证明登记簿可能存在错误的证据即可,即通过该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申请人对登记簿正确性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