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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95次举报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针对不动产的登记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事项。而针对具体的登记规则,比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的提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哪些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哪些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对于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负有审查职责。就不动产登记所负有的审查职责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问题,法律并未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但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看,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还要进行查验、实质查看和调查。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的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进行实质审查。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的程序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是我国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由多头登记、分散登记转向统一登记的重要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进一步统一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簿册和证书、信息平台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统一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可以单方申请。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属于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首次申请登记,权利人可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使尚未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权利人也可以单独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还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二,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以划拨方式设立的,权利人还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三,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单独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也应当按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一个平面、二维概念,而是一个空间、立体的概念,所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出让宗地的界址点和空间范围,以空间体积代替平面面积,用以划定和标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在进行登记时,不仅应当记载用以确定土地面积的数据和图形,还应当记载垂直方向的高程,构成一个三维立体空间,以标示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


  第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土地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将土地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以及权利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等权属状况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目前也已取代分散登记时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书。需要注意,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系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负有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登记机构发放权属证书,包括有权对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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