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争议所涉主体不同,处理争议的政府级别不同。其中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具体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具体程序为:(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是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2)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复议和诉讼。
(3)开展调查:通过对相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实地走访、历史账册查阅等方式开展。(4)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5)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如疑难复杂可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和基本解决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对同一块土地主张权属,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属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造成的。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各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土地管理规章处理权属争议时,要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时要以事实为基础,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权,如确权处理决定确有错误,也不宜直接判决权利归属,尤其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应由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