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权属调查;(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3)土地条件调查。
地籍调查是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以图、簿示之。地籍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同时通过地籍测量可获得宗地界地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奠定基础。
根据调查时期和任务的不同,地籍调查可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两大类。初始地籍调查是指在土地总登记的申请阶段中所进行的地籍调查。它通常是在没有基础地籍资料或者原有基础资料因种种原因严重缺失、陈旧的情况下,在进行土地总登记的时候才开展。变更地籍调查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之后,为适应日常地籍管理的需要,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实性而进行的土地权属及其界址点、线的变更调查。通过变更地籍调查,既可以使地籍资料及时跟上现实情况,又可以使地籍成果提高精度和逐步完善。
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大部分。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法人、自然人)的申请,对土地位置、界址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实地核定、调查和勘丈。通过对宗地权属其权利所及的界限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地籍测量是为获得地面上的地籍要素的水平投影位置而进行的测量,即将地面上的权属地界、四至、地类、地块等地物及其他地籍信息编绘成图的测绘工作。其内容包括;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地籍原图绘制、面积量算。
地籍调查的基本要求是:
(1)按调查规程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村庄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地方制定的技术规程或技术细则,其内容与技术要求不能与全国统一的技术规程相矛盾。
(2)基本工作图件具备。用于地籍调查的基本工作图件,必须是近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投影图、放大的航片、旧的地籍图,如果没有能作为调查用的工作图件,可用概略比例尺草绘宗地位置关系图,只要能正确反映宗地之间的相关位置即可。根据地籍调查的任务、内容的要求,城镇地籍调查应选择1∶1000-1∶500比例尺的图件,有条件的较大城市应选择1∶500比例尺的图件更为适宜。
(3)法律程序完备。城镇地籍调查是城镇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籍调查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法律程序。调查的宗地,应是已提交登记申请书且权源权属证明材料初审合格后的宗地。实施调查时,涉及地籍中有关地界及其土地权属关系,必须以政府确认的权属文件,或相应的法律文本为依据,在地界相邻双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直接参与下进行,交界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认可,使调查成果或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4)表图填制齐全。地籍调查的成果,主要由表册或图件组成,一般表册的填写,图件的绘制均按统一的表示或图例进行。实际工作中,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统一规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作些合理的补充。表图填制的内容要齐全,地籍调查表的填写不应有空白项,地籍图的表示应符合《规程》要求。
(5)调查记录正确。地籍调查材料是带有法律性的土地档案,调查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多采用专门设计的表格,表格的填写应在文件和专业术语的使用方面力求规范,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语言简明扼要,结论准确、肯定,语法和逻辑方面应合乎语法规范要求。此外,记录内容不得涂改,划改时要在划改处加盖人名章以示负责。
(6)数据准确可靠。调查成果中抄录的各项数据必须准确无误,调查的基础资料必须具有一定的精度要求,实测数据必须达到地籍管理要求的精度,接近限差的数据应占极少数,为了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外业调查必须实测足够的检核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