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其中,“权利人”是指对登记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而“利害关系人”则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有一定现实利益关系,并有可能因登记结果的变动而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人。
更正登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3)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二是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国家登记制度和不动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管理的有效举措。第一,统一登记机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二,统一登记簿册。对不动产登记单元及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要求、不动产登记簿保管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永久保存及移交等作了统一规定。第三,统一登记依据。第四,统一不动产信息平台。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作出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