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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初步审查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811次举报

 

  初步审查是指登记申请人提交登记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在这一环节中,登记人员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包括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职责范围、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通过这一程序,登记机构可以提前将那些明显不合法的登记申请排除,大大减轻其后的审查环节的工作量。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登记申请到达登记机构,通常是登记程序启动的标志。这里的“收到”采用狭义界定,即只有登记申请到达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登记相关人员处时,才算到达。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要及时对材料进行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审查,对明显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要么不予受理,要么作出其他补正要求。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登记职责范围

  审查登记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登记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一是对申请登记事项所指向的客体是否属于不动产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登记的客体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不动产范畴。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是对所辖区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进行登记,对此以外的动产登记则属于其他登记机构的职责。


  二是管辖方面的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管辖是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如果申请登记事项根本不属于本登记机构管辖,那么登记机构就无权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程序的进行也就无从谈起。对管辖方面的审查是初步审查的基础,应当首先审查这一内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可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本辖区内的不动产有管辖权。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指向的不动产标的是否是本辖区内的不动产。只有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登记机构才能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否则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

  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齐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但这也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会因申请登记事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登记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申请事项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不能办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时,依据登记类别的不同可能包括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书、合同等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申请材料。为了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一般情况下应当为原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一种情况是,初次提交的申请材料便符合以上三个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另一种情况是虽然申请人初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能完全符合以上三个要求,但是能够及时按照要求提交全部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本次提交的材料符合初步审查条件,则登记机构也应当受理。


  登记申请人往往不具备专业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知识,提交的登记材料难免会产生各种错误。为了方便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高登记效率,对于申请材料的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申请人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更正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故意刁难,无故分次告知或者干脆不告知申请人,这是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最佳体现。申请人能够当场补正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否则将会给申请人和登记部门增加不必要的工作,严重影响登记效率。


  对于不属于本登记机构职责范围的登记申请,不能简单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登记。


  登记机构按规定的情况对登记申请进行相应处理后,不能仅仅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还应当用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上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诉或申请复议的机关及期限等。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没有收到申请材料为由而迟迟不受理登记申请,促进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提高登记效率。二是坚持依法行政,遵守行政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三是有利于保障请求权的实现,维护申请人权益。四是在发生纠纷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便于各方举证。


  另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是否是适格主体进行审查。首先,登记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其次,我国不动产登记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在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这些情形却单方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属于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为受理。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进入下一步的查验环节。二是登记机构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表明对申请事项已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登记机构出具收件书面凭证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日确定的证明;另一方面它也是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各种登记材料的收据,有着重要的证据作用,表明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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