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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属面积的更正应准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593次举报


 裁判规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限期办理更正登记,在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经公告后依法予以更正。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经测算、核实后,对所涉不动产权属面积的更正应做到准确无误。


基本案情

某市国土局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并于同年6月14日送达原告李某家中,告知原告:原土地使用权面积150.8(分摊面积87.6,独用面积63.2)拟更正为土地使用权面积88.34(分摊面积25.08,独用面积63.26),同时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将根据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2021年10月25日,某国土分局向原告李某作出《不动产更正登记告知书》并于当日寄送原告,告知原告:因原告未按期主动申请办理更正登记,该机关已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登记信息予以更正,并告知原告更正结果。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市国土局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土地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主要审查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及其他材料。


本案中,被告市国土局于2021年对原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等进行更正登记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颁发给袁某的土地证及袁某地籍档案中《某县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审批表》。


依据土地登记的相应规范,土地登记簿(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某县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审批表》中“个人用地面积”原手写98.85被划改为87.57,“其中:分摊面积”原手写35.62被划改为24.34,但被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或是合理说明原手写98.85及35.62被划改的时间、原因等情况,因划改本身是一种更正登记行为,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及实施程序,但本案中划改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土地登记簿客观的真实性及内容的权威性,故被告将划改后的数字作为其2021年更正登记的主要根据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在2013年原告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时对相应的材料已进行了相应的初审、审核及批准后向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至2021年被告因该地块征收发现原告土地使用权记载错误,时隔四年左右,原告的信赖利益有必要考虑保护。


被告市国土局在本案中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及原告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及其所进行更正登记的结果具有相应依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将原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50.8(分摊面积87.6,独用面积63.2)更正为土地使用权面积88.34(分摊面积25.08,独用面积63.26)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市国土局负担。


法院认为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限期办理更正登记,在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经公告后依法予以更正。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经测算、核实后,对所涉不动产权属面积的更正应做到准确无误。


本案中,上诉人某市国土局经审查发现被上诉人李某所持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登记薄的记载确实存在错误,应在充分调查、核实,准确确定其实际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基础上,并履行相应通知其换发证书、办理更正登记或公告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更正。上诉人市国土局作出的被诉更正登记告知书中,更正后的李某土地使用权权面积中包含有袁某的产权房所在土地,其所更正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未做到准确、完整,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更正登记正确,原审法院的该项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维持。


最终判决驳回市国土局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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