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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档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832次举报


不动产权属档案是不动产管理部门在不动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产权转移、变更等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真实记载和历史记录。例如房地产权属档案主要包括产权登记的各种申请表、墙界表、调查资料、录音录像资料、原始文件记载和原有契证等。其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由同一个登记机构进行制作,都能作为证明不动产归属和变动情况的原始证据。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不动产权属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多于不动产登记簿。一般而言,不动产登记簿主要记载不动产权属情况和不动产自然情况,而不动产权属档案是对整个权属登记过程中的完整历史记录。包括权属登记中形成的全套资料文件。其中不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涉及不动产登记事项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不动产买卖合同等。


第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性大于不动产权属档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簿必须通过公开,以获得登记的公信力。因此,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允许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公开查阅。


这里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应限定在特定人范围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便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公示作用;另一方面又能防止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以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权。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有部分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个人身份证文件,婚姻情况、诉讼、遗嘱、继承关系证明文件,还有部分是登记部门内部关于权属核实情况的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这些内容都不适合向社会公开。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可见,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作用。并且,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性特征,不动产物权归属也可通过公示而取得公信力。除此之外,不动产登记簿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登记并保管,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登记加强对不动产领域的监管、指导和保护。


因此,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法和私法上的双重作用。首先,不动产登记簿在公法上的作用表现在国家可以通过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方式了解不动产的权属变动情况,加强对不动产行业有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这里的监督体现在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事项的审查,监督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对违法行为撤销或宣告无效,以确保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秩序。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公示公信的价值追求,还为了追求行政目的而带有行政干预的色彩。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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