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材料与登记资料属于不同的两个概念。登记材料专指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而登记资料则是在申请登记的事项经过审核并进行注册登记后应用的资料。二者在范围和时间上都有所不同。就范围而言,登记资料的范围比登记材料更广。
因为登记资料是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合格,并且附加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书面文件形成的,这里的书面文件可能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可能是颁发的证明。登记资料不仅包括登记申请材料,还包括登记机构的审核材料。就时间而言,登记材料是在登记申请的阶段形成的,而登记资料是在登记造册以后形成的,二者在时间阶段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不动产登记机构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登记职责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需要依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上述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以及颁发不动产权证。其中,不动产登记申请具体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申请、异议登记申请、预告登记申请、查封登记申请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