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对物权人具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行为,即在登记职责范围之内行使不动产登记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不动产登记等。若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存在登记行为错误或者存在瑕疵等,均须及时进行处理;若物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等,不动产登记机构经过调查审核及询问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等程序之后,也要作出相应处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的内容
不动产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益,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视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是必要的,尤其是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等特殊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初步审查处理
初步审查是指登记申请人提交登记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收到登记申请人材料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要及时对材料进行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审查,对明显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要么不予受理,要么作出其他补正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处理:(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