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政府有关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一种法律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需要。
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都是国有财产的重要内容,因此国有产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密切相关,但两者又是两个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国有产权登记是为了摸清国有财产的家底,便于国有财产管理和保障国有财产安全的一种制度设计,是我国经济法以及宪法、行政法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不动产登记则是针对所有不动产交易安全所进行的制度设计,是民商法的一种制度安排。
因此,国有产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不能相互取代。国有产权登记时,涉及不动产的国有财产还要另外进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1.实体权利登记与程序权利登记。实体权利登记,是指对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如城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实体权利登记的意义在于彰显不动产上的某种物权的存在。程序权利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顺位登记。所谓顺位,是指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所占据的、以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的顺序上的位置。程序权利登记的意义在于确定同一不动产上并存的若干物权之间的对抗关系。一般来讲,先登记的物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物权。
2.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与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所有权所进行的登记;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的登记,即不动产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是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的前提,故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即无法办理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
3.总登记和变动登记。总登记,又称静态登记或初始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建立健全不动产物权秩序,在对不动产物权进行普遍清理、清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登记。总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第一次登记,其权利对以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的意义。变动登记,又称动态登记或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总登记后,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包括不动产分割、合并、增减以及转让或者消灭所进行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