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也就是说,登簿完成,则登记程序正式完成,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登记完成的时间。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或者发生不动产权属争议时,权利人可以出示自己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以证明自己所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少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发放给申请人之时登记才算完成,这其实是对《条例》规定的误解。因为,第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登记簿才是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果两者有冲突,以登记簿为准。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物权效力,而非颁发证书时。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保管,具有公示力,而权属证书则由权利人保管,他人无从得知具体事项,以登簿为准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
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过,申请不能随意撤回,而需要满足程序上的条件。
(1)撤回登记申请的时间,应当在登记完成之前,即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
(2)撤回申请采用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形式。撤回申请的书面材料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须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登记机构仍然可以按法定程序完成登记。
(3)共同申请登记的撤回。在共同申请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部分申请人撤回申请之后并不影响其他申请人的利益,则应当允许部分申请人撤回,并对未撤回申请的权利予以登记;如果部分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会影响其他申请人的利益,则需要所有申请人达成一致后共同申请撤回,或依据法律文书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