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材料的原件,以便确定材料的真实性。然而,实际生活中,全部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是不现实的,对于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登记机构也应审查复印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关机关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复印材料与原件一致。
这里的“有关机关”,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谁制作、谁证明”的原则来确定,也就是说,原件是由哪个机关制作的,便由哪个机关进行确认。例如,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时,无法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一般由规划部门确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至于确认的方式,可以开具证明,也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确认无异”等字样的印章。
总之,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材料的原件,而只能提交复印件,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是应当由有关机关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予以确认,登记机构审查时也需要注意。如果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能够保证真实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而不能以没有原件为由不予受理。
登记程序何时完成?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也就是说,登簿完成,则登记程序正式完成,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登记完成的时间。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或者发生不动产权属争议时,权利人可以出示自己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以证明自己所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少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发放给申请人之时登记才算完成,这其实是对《条例》规定的误解。因为,第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登记簿才是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果两者有冲突,以登记簿为准。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物权效力,而非颁发证书时。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保管,具有公示力,而权属证书则由权利人保管,他人无从得知具体事项,以登簿为准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可以查询、复制?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是指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就是为了方便第三人查阅和了解登记的内容。如果在登记之后,第三人非常难以查阅甚至根本无法查阅,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就无从谈起,进行登记也就没有必要。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查询、复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对“利害关系人”实质内容的界定不属于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究竟是否是利害关系人进行判断,登记机构只需在形式上审查查询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即可,即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这即是对公务查询的规定。公务查询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当事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和复制,以便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此类查询通常是由于权利人牵涉某些国家机关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而引起的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进行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协助提供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供查询和复制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