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程序至登簿时完成,完成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为权属证明,由申请人保管。并且,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是统一的,即有统一的样式与制作规范,并统一发放,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一方面,登记机构在审查完成,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后,要及时向申请人核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应当注意,在登记完成后,还需要领取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且要注意妥善保管。
但是,并不是所有登记都必须核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一般情况下,因为有申请人需要确定权利,那么在登簿对权利归属或变动予以确认后,自然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然而,对于查封登记与注销登记,前者是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不涉及权利归属,后者是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权利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既不需要发放权属证书,也不需要发放登记证明。
如何申请房产抵押登记?
当事人以房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当事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之后,应当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下列材料:①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②抵押登记申请书;③抵押合同;④主债权合同,即当事人抵押的房产所要担保的债务的合同;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书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⑥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⑦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⑧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