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凡符合下列情形的,表明登记申请事项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或者无法补救,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果登记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有违法事项,则登记机构有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另外,不动产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也不得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管理的最后关口,应该严格把控,严禁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动产合法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动产只有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之后才能登记。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权属争议解决前,登记机关不得对有争议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在相关争议解决后或诉讼完结得出裁判结果后,才能依法进行登记。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据此,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则不予以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过,申请不能随意撤回,而需要满足程序上的条件。
(1)撤回登记申请的时间,应当在登记完成之前,即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
(2)撤回申请采用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形式。撤回申请的书面材料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须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登记机构仍然可以按法定程序完成登记。
(3)共同申请登记的撤回。在共同申请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部分申请人撤回申请之后并不影响其他申请人的利益,则应当允许部分申请人撤回,并对未撤回申请的权利予以登记;如果部分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会影响其他申请人的利益,则需要所有申请人达成一致后共同申请撤回,或依据法律文书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