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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及其基本特征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7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242次举报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物权事项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统一制作,记载登记区域内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依法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制作,存在物的编成主义和人的编成主义两种不同模式。物的编成主义是按照不动产的性质分别设置不同的登记簿,不动产在登记簿中处于核心地位,依不动产而确定权利人。人的编成主义是按照不动产权利的不同分别设置登记簿,权利人在登记簿中处于核心地位,依权利人而确定不动产。


我国的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物的编成主义制作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即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按照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唯一性、权威性、公开性、永久性四个基本特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等审查职责。


    (1)实地查看。实地查看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一项重要审查职责,可以大大降低登记错误的发生率,但由于会降低登记效率,登记机构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件登记申请都进行实地查看。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对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作出了列举规定: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③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④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调查。“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可以有效避免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情况不符而造成的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从而维护正常的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要求进行实地查看、询问等审查程序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国家机关有义务予以配合。登记机构可采取现场测绘、拍照、摄像等方式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记录存档以备查,也可通过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就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状况进行询问的方式来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消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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