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永久保存。这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保存期限的规定。永久保存登记簿是通行做法,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等审查职责。
(1)实地查看。实地查看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一项重要审查职责,可以大大降低登记错误的发生率,但由于会降低登记效率,登记机构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件登记申请都进行实地查看。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条例》对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作出了列举规定: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③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④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调查。“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可以有效避免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情况不符而造成的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从而维护正常的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要求进行实地查看、询问等审查程序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有义务予以配合。登记机构可采取现场测绘、拍照、摄像等方式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记录存档以备查,也可通过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就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状况进行询问的方式来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消灭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