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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相同吗?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7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029次举报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的证书或文件,用以表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是不动产登记簿,虽然两者都是不动产物权的权属证明,但并不能相互替代。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管人不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由权利人持有,而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统一保管;二是证明的内容不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只能证明当前的权属归属,但不动产登记簿不仅能证明当前的权利情况,还能够证明权利变动的过程。


此外,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而非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记载,交易才真正完成,而不动产权属证书仅能起到表明权利人真实身份及不动产物权基本情况的作用。以房屋买卖为例,甲将房屋出售给乙,甲向乙出示房产证,以证明其有权处分该房屋,但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人仍是甲,此时,乙并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必须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成为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哪些事项?

主要分为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四种类型。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主要是指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例,其坐落是指宗地所在地的名称;界址主要通过地籍编号和图号体现;面积则是指宗地的大小;用途是指土地的使用类型,具体包括水田、果园、天然牧草地、住宿餐饮用地等,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予以记载。对于房屋而言,其自然状况还包括房屋的楼层等信息。


    (2)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例,权利人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类型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类型;内容是指房屋容积率等限制内容;来源是指继承、转让、赠与等取得土地权利的方式;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权利变化情况是指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延续、注销等情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如不动产是否有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他人对登记簿记载事项提出异议这一客观事实;在预告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他人享有将来发生物权变动请求权这一事实;在查封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司法机关查封的事实。上述情况下,都未发生权属的实际变动,记载只是一种风险的提示和权利的限制。

 (4)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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